甲女士经保险销售人员介绍,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五份保险合同,共交纳了保费5万元给保险公司,并取得保险公司赠送的礼品。由于对每年所缴保费有误解,甲女士发现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公司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甲女士在某医院工作,月均工资收入2392元,其丈夫月均工资收入2663元。夫妻俩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需要抚养。
法院认为,甲女士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不属于无效合同。但分析甲女士夫妇的工作和收入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甲女士家庭一年要交纳保费达5万元,而甲女士夫妻的一年的工资收入约为6万元,交纳保费后所剩无几,甲女士夫妇还要抚养未成年儿子及日常生活需要,每年须交的保费超过了他们家庭的承受能力。由此可见,甲女士虽签订合同但对保险合同内容没有深入细致了解,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且甲女士也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可以申请撤销的合同。法院遂判决撤销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