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原系夫妻,离婚时,甲放弃了包括一套房产在内的所有财产,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后一无所有的甲后悔了,他赖在了原来的房子不肯搬走,而且不配合将房屋过户到乙的名下。
那么这份协议书是否有效?甲又能否要回原本的房产呢? 为此,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庞先生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
庭审中,甲系争房屋原本就属于自己,自己是在乙的提议下双方进行了假离婚,目的是为了自己能办低保,向国家骗取低保金。他指出自身经济条件不好,不可能将自己的唯一财产即系争房产放弃给李女士;而且购买系争房屋时自己的父母也是主要出资人之一,所以这套房屋是被告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屋。甲还表示,《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名并非乙本人所签,违反了国家有关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应为无效协议。对此,甲曾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份《离婚协议书》,因已过法定诉讼时效而未能得到支持,但这并不影响 《离婚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因此,甲认为乙的诉请,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 《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甲认为该份 《离婚协议书》因未经乙本人签名在形式上不合法,因目的是为骗取低保金假离婚在内容上不合法,因而协议本身无效。对此甲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甲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均未能推翻离婚协议的有效签订与登记离婚的不争事实。因此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被确认为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所以,甲自愿约定将婚前婚后财产归属乙所有,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最终,法院判令甲将系争房屋过户登记至乙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