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结婚多年年且育有一女,后两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内容为“因男方过错,双方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女儿由女方抚养抚养;夫妻名下二套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对于这样一份协议,甲乙各执一词说法不一,甲称当时为了买房子,因为限购的原因双方办理假离婚手续,所签订的离婚协议都是不真实的,在买房无果后,他要求与乙复婚遭到拒绝后,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共有房产。并且为此提供了一份离婚当晚签订的房屋预定协议,以证明离婚的目的是为了买房。 而乙则称,之所以离婚是因为甲对于夫妻感情有过错,所以才离婚,因为甲有过错所以甲才放弃了包括两套房产在内的所有财产,不存在假离婚的问题,之所以当晚买房是因为甲放弃房屋后无处居住所以要再行购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无足够证据证明离婚协议是基于假离婚而签订的,不能证明该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我们提醒大家,假离婚的确存在。即便双方真实的意思是“假离婚”,但是如果一方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假离婚”,那么,这种假离婚也会被认可为真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