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甲男与乙女于2009年3月某日举办结婚仪式,此后以夫妻名义同居,于2010年1月份生育一女,双方直到2015年2月才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1年到2012年期间,甲先后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两套房产,2013年甲又购买了一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
2015年3月某日,甲因车祸身亡。
现就甲名下的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的分割问题,甲的父母和乙分歧很大。甲父母认为,该两套房屋和一辆汽车都是在甲与乙结婚登记前购买,都是由甲出资,系甲个人财产,而非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些财产应全部属于甲的遗产,乙无权要求先从该财产中分的一半。
律师观点:
曾祥锋律师:本案中登记在甲名下的两套房屋和一辆汽车属于共同财产,而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有权要求先分的该财产的一半,其余按照甲的遗产处理。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于2015年2月登记结婚,其登记结婚的效力可以溯及到2009年3月份,因此在2009年3月后以一方名义取得的财产,只要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或其他法定情形,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