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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疑难案件系列】曾祥锋律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取得的财产可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来源:合肥律师网www.0551law.cn | 日期:2015-7-25 | 浏览:83次
     

        案情概要:

    甲男与乙女于20093月某日举办结婚仪式,此后以夫妻名义同居,于20101月份生育一女,双方直到20152月才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1年到2012年期间,甲先后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两套房产,2013年甲又购买了一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

    20153月某日,甲因车祸身亡。

    现就甲名下的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的分割问题,甲的父母和乙分歧很大。甲父母认为,该两套房屋和一辆汽车都是在甲与乙结婚登记前购买,都是由甲出资,系甲个人财产,而非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些财产应全部属于甲的遗产,乙无权要求先从该财产中分的一半。

     

        律师观点:

    曾祥锋律师:本案中登记在甲名下的两套房屋和一辆汽车属于共同财产,而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有权要求先分的该财产的一半,其余按照甲的遗产处理。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于20152月登记结婚,其登记结婚的效力可以溯及到20093月份,因此在20093月后以一方名义取得的财产,只要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或其他法定情形,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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