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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监会就股票期权交易及相关指引征求意见 防范市场风险将严厉打击跨市场操纵
    来源:本站 | 日期:2014-12-6 | 浏览:334次
         为落实国务院“丰富交易品种”及“平稳有序发展金融衍生品”,作为资本市场一项重大创新,证监会将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单只股票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即ETF)的权利达成的合约即股票期权,纳入监管范畴,依照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起草相关规章,并于今天就《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对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资格、投资者保护、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关规定等进行了规范。与《办法》相配套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主要就券商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具体业务形式及资格条件和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规则等进行了明确。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新型交易品种,风险防范至关重要。为此《办法》明确,将跨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列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打击;《办法》除禁止通过期权市场操纵期权合约价格以及通过期权市场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外,还明确禁止通过操纵期权合约标的价格的方式,操纵期权合约自身价格,禁止利用合约标的市场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期权合约交易。同时对股票期权合约标的提出明确要求,为防止期权市场被爆炒以及合约被操纵,要求交易所推出上市期权合约时,应选择抗操纵性强、透明度高、流动性好的股票。

     

        股票期权交易与现行股票交易相似,其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结算机构为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券商和期货公司均可参与股票期权业务,依据《办法》规定,券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和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从事与股票期权相关的有限范围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办法》同时规定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者保护义务,并建立纠纷处理机制;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约定为其提供“协议行权”服务,以更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据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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