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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险保单“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是否有效?
    来源:合肥律师网www.0551law.cn | 日期:2015-8-6 | 浏览:231次
     

      201521日,汪某在某汽车4S店提取刚购买的新车时,在该店某保险公司营业处办理了交强险及商业商业保险。同日12时,汪某驾驶货车行驶在路上,因操作不当,撞上另一辆小汽车,并造成该车乘客死亡等后果。经交管部门认定,汪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汪某的保险公司拒赔等原因,该案受害者一方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汪某所有的货车在发生事故时,因所投保的交强险对保险期间约定了“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故该交强险未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325日保监厅函(200991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精神,认定汪某货车投保的交强险生效时间为该合同载明的“投保确认时间”即“201521917分”,故被告保险公司以合同未生效而拒绝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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