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甲与乙口头达成了乙在某门面房设立的体育彩票销售网点转让给甲的协议,甲按约定支付了10万元转让费,但事后经了解,体彩专营店不得转让,但乙承诺其转让不受限制,经甲核查,乙与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签订的合同已于2012年到期,且该合同中也有体彩专卖店不得转让的约定。但乙拒绝承认转让合同无效,拒绝退还转让费。乙称自己拥有该体彩网点的经营权,现在甲不想经营了,所以想反悔,而且甲没有到销售网点去经营,一直是自己雇人看门店,给自己造成了房租、水电费、雇人的工资等损失,故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在本案中,甲与乙的转让协议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两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无效,乙返还甲转让费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