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甲经人介绍在某美容院做面部整容手术,主刀的李医生自称是一家大医院的大夫,做过很多成功的整容手术,甲缴纳了费用三万。然而,术后甲感觉效果很不好,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经过协商,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2010年10月甲遂起诉到法院。
经过律师的调查,发现该美容院没有医疗美容的资质,属于非法经营。而且被告在对顾客进行美容或整容过程中,从未有任何的书面材料,包括整容协议,病历记录,收费也没有任何收据或发票。被告的非法经营和严密的防范能力,使受害顾客在取证维权中陷入困境。
在律师的指导下,甲后来在同被告的交涉中,收集相关证据。
甲起诉时同时提交了残疾鉴定申请,经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认定,甲的面部构成十级伤残。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双倍赔偿甲的所有费用,并赔偿残疾补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