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长虹空调公司、长虹电器公司将其在全国所有的RDC的仓储、装卸业务委托给民生物流公司,长虹空调公司、长虹电器公司以及民生物流公司与大地财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就其全部资产货物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民生物流公司又将部分仓储业务转包给中远物流公司。后中远物流公司的大连仓库发生火灾,造成货物损失。大地财保公司向三被保险人予以理赔后,向中远物流公司主张其代为支付的赔偿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由中远物流公司支付大地财保公司300余万元。
【判决情况】法院认为本案基础保险合同关系明晰,无须追加三被保险人为第三人,中远物流公司与三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仓储合同关系,中远物流公司因未适当履行保管义务导致火灾,造成三被保险人货物损失,保险人大地财保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成立。
【专家点评】四川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游杰副会长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综合险项下发生了由第三者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以后,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的案件。属于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十七大类保险纠纷第317项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里第(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因此,本案案由确定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准确的。本案中关于法院对追加第三人即被保险人为被告应持谨慎态度、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权基础进行扩张性解释、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系法定债权转移而不依赖于被保险人做出权利转让的意思表示以及通知第三者的行为等方面的观点、认识和说理,都比较到位,给予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