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4月10日,被告甲因经济周转困难,向原告乙的丈夫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期间,乙丈夫因病死亡。借款到期后,原告乙向被告甲几经催讨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甲向原告乙的丈夫出具借条借款5万元,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乙依法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财产权益形成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在其丈夫因病死亡后,原告以财产共有人身份向被告甲主张到期债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甲偿还原告乙借款人民币5万元。
2011年04月10日,被告甲因经济周转困难,向原告乙的丈夫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期间,乙丈夫因病死亡。借款到期后,原告乙向被告甲几经催讨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甲向原告乙的丈夫出具借条借款5万元,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乙依法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财产权益形成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在其丈夫因病死亡后,原告以财产共有人身份向被告甲主张到期债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甲偿还原告乙借款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