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起诉称,2013年8月某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承诺于2014年2月某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的行为已损害原告的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出具的借条是虚假的,没有发生过真实的借款,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据被告律师的申请,向派出所依法调取的对胡某的询问笔录,对杨某的询问笔录,对何某的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派出所因被告涉嫌传销一案向三人调查的情况。被告律师出示某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受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本案原告所依据的借条的形成,是原告作为被告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参与者,在未获得传销非法利益的前提下要求被告出具的,双方关于被告归还原告资金的合意,非民法所保护的正当的借贷合同关系,故在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