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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孩子会判给哪一方?
    来源:合肥律师www.0551law.cn | 日期:2016-2-22 | 浏览:60次

    原、被告于某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某年生育一子名薛某乙。原、被告自2013年日起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原、被告之间仍未和好,原告再次来院起诉求离婚;婚生子薛某乙由原告抚养

     

    合肥曾祥锋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且原告系第二次起诉离婚,所以,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因为婚生子薛某乙一直由被告薛某甲抚养,如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可能对子女今后的生活成长不利,所以法院判决婚生子薛某乙由薛某甲抚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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